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大常委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05年5月27日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0日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派出工作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以街道党工委领导为主,并分别向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导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和相关科室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
第三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时,有关方面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1人、委员2人组成。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委员主要从各街道选举的区人大代表中产生。
第五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为正科级单位,机构名称为: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大常委会XXX街道工作委员会。区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为正股级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熟悉并胜任人大工作的同志担任,增拨一名专项编制。
第六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所需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办公场所及设施,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等,由区政府按现行体制予以解决。
第七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通过。
第八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区人大街道工委日常具体工作,协助人大工委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宣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市区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开展好多种形式的代表活动,督促代表履行职责,并将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联系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承办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 支持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组织市区人大代表对辖区内的经济建设、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
第十五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辖区内出缺区人大代表的补选工作。
第十六条 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和街道党工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十八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工委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的日期、议题应提前三天通知工委组成人员,同时附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决定问题,须经工委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依据议题需要,可邀请辖区内人大代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区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