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西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0年12月27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19日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政水平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 议事权限
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三)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查和批准区本级财政决算;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撤销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在法律规定权限内任免、撤销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事项;
(十一)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
(十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
(十四)决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年终工作报告;
(十五)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出席,才能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临时调整议程时,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和审议的报告,书面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其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须请假和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各科室工作人员;
(二)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根据会议需要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区委及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驻区的省、市人大代表;区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列席会议,逐步推行选民旁听制度。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撰《会刊》,印发与会人员、区人大镇街人大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