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西区 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1年 2月 6日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并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召开会议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计划预算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法定之外的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的日期和建议会议主要议程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以镇、街道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各代表团配备工作人员一至两名。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计划预算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对各项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各项报告和议案,必要时可组织大会审查或者部分代表进行专题审查。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有关审查委员会人选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三条 主席团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如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设计划预算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负责会议日常性事务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若干工作组。
第十八条 不是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1] [2] [3] 下一页 |